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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网站编辑人员发表时间:2017-12-08点击:

湖南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校现有财务制度和财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发展、院系建设、校区发展等需要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除基本日常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用途和开支项目的资金,是学校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专项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申报,财务处汇总、平衡,经党委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四条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据实、按期申报“项目预算”,然后根据学校党委会批复的部门“项目预算”额度,按统一设定的“预算科目”予以分解、细化,并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计财处,并提供电子文档,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条在“预算科目”细化时,要求各部门严控专项经费中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费、办公用品费以及劳务费的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特殊情况,须写出专题报告,经学校校长批准;大额支出,须提交校委会或党委会会议批准。

第三章专项经费审批管理

第七条专项经费支出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时,应事先通过财务查询系统查询经费剩余额度,严格按“预算科目”中的预算额度予以审批,不得突破预算,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套取专项经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八条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费、办公用品费以及劳务费,必须单独填制《湖南工业大学报销凭证审批表》,按列支金额的大小分别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四章专项经费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科目”预算,各“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加强接待开支管理,杜绝公务接待中的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一条加强用车经费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学校派车,特殊情况下使用其它车辆时,需填制统一格式的《用车申请表》(从财务处网站自行下载),要求提供出车详细记录,列明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金额,并经经办人签字、责任人审批。根据相关性原则,若为长途用车,原则上还须附相关的过路过桥票据。

第十二条加强因公出国费用管理。出国出境人员护照费、签证费、公证费、往返国际旅费及机场建设费等的报销,均需附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国际机票报销需附购票发票或国外出票机构收款凭证方可报销。同时要求所有的外文票据都须翻译成中文,并按费用类别分类整理填列“湖南工业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或者“湖南工业大学报销凭证审批表”,按财务制度规定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加强办公费管理。各部门要严格办公用品费支出。购买材料或办公用品,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均应在发票上标注品名明细。若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注品名的,均需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公章,自己手写未盖售货单位公章无效。刷卡消费的,还需附上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两票对应”(发票和POS机小票中的日期、供货单位、服务项目、金额对应一致)方能报账。

第十四条加强劳务费管理。各部门(或项目,包括科研项目)报销劳务费、课酬、加班费、补助费、奖酬金等,均须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编制发放名册(从财务处网站自行下载统一格式的发放表),注明事由、发放依据和标准、领款人姓名及卡号,按规定程序审批(在部门经费中开支的需加盖部门公章),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款项原则上打入个人卡中,其中在职职工款项打入公务卡中,学生款项打入学生个人卡中,不得合并打入一人卡号。特殊情况由业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按规定的项目列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必须坚持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非课题组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还应出具说明。发放劳务费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造表签名(从财务处网站自行下载统一格式的发放表),提供公务卡与学生卡号,扣税后打入个人公务卡或学生卡,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各学院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支出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外,还须经所在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签字审批。机关人员的科研项目归口到各相关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招投标管理。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以及与以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征地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地费等支出,以及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和现金支付,并遵循此顺序支付。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具体办法见《湖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