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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作者:网站编辑人员发表时间:2017-12-08点击:

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各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学院、部、中心(所)、馆、医院和机关各部、处、室等各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执行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全部在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二级单位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准在银行开立账户, 不准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其他账户内。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财务工作实行院(部)长、处长负责制。二级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二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每次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机关部、处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已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机关部、处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开支范畴的支出项目,分次开支时不须再逐次讨论通过。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所有经费负总责,各分管经费负责人每学期要在党政联席会议(机关部、处的处务会议)上报告各自分管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实行报账员制度。二级单位根据经费支出和会计业务量的大小,原则上确定一名固定报账员,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以安排两人。报账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工作,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

报账员的职责是: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掌握本部门经费使用进度,对下达给本部门的各项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负责办理本部门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各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初审把关,凡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受理,要认真填制报销审批表,并经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不得积压,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负责领取、保管、使用本部门的“备用金”,备用金用于部门的零星开支,报账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转借备用金;负责本部门、计财处、银行之间票证、现金、报表传递,及时收集、传递票证、现金、报表,不得丢失和延误;协助计划财务处督促本部门各项费用及时上缴;及时提供本部门与财务有关的各项数据及报表资料;负责办理与财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学校批准实行,收费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收据。计划财务处定期进行收费收据的清点和结算。凡使用自制或自购收据收费的,按照私设“小金库”处理,学校没收所得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收费应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严禁截留收费和无故坐支。经计划财务处同意自行收费的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缴存学校指定的账户,不准在校外自行开设账户。

第八条  二级单位办班及其他创收的收入,按《湖南工业大学校内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律全额上缴学校,再按相应比例分配。分配所得,只作指标划转,不能直接支付或列入代管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设备维护维修及其他发展建设性支出。奖金性开支控制在本单位所提单位基金的30%以内,其个人所得税由财务代扣代缴。单位基金的开支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 逐级上报审批。

第九条 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除外),实行“归口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收入情况和事业计划,将学校下达的公用经费与本单位其他创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应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执行,各单位不得变动预算项目内容。

第十条  所有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有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证明人)、经费审批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预算内经费根据开支范围和金额大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四级审批;预算外支出必须从严控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开支时,一律逐级上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对同一会计事项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报销。

第十一条 定期或集中发放的课酬金,需编制课酬金发放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凭审核后的课酬金发放表,将课酬金直接转入教职工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不得用于开支人员经费,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对各种事项的借款,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借款人应承担经济责任。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实习费、业务费等应收及暂付款,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账,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如不及时归还或冲账,计划财务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要健全物资保管账目,建立物资收发登记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杜绝因管理不善,发生虚报冒领、挪用、贪污、损失浪费等问题。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单位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或赠送(如校友赠送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设备处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确定或更换经费审批人、固定报账员,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