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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表时间:2018-12-03点击: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

2017年1月8日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中央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结合中央高校实际,按照类别设置项目,适当增强中央高校按照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自主权。同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中央高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和仪器设备数量等存量资产情况、在校生人数、预算执行管理、阶段性重大维修建设任务等因素,同时考虑地区、民族、小规模和特色办学以及受灾等其他因素。

根据中央高校办学条件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规定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一)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二)主管部门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中央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建议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部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中央高校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在项目库内,按照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大类项目,细化实施内容和预算安排,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后,严格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中央高校应当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类内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类别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预算评审。

第三章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中央高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中央高校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清洁环保能源开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中央高校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财政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主管部门将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六条中央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央级普通高校附属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财教〔201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央高校发展长效补助机制的通知》(财教〔2013〕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