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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网站编辑人员发表时间:2017-12-08点击:

湖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财务工作要着力搞好“四个服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为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为构建和谐校园服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并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单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党委会或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计划财务处下设综合计划科、会计核算科、收费管理科、财务管理科、基建财务科、专项资金管理科等科室。

第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学院、后勤总公司,其财务人员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委派,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收入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的原则;

(二)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实行“确保人员支出、确保正常运转、确保发展急需”三确保原则。严格控制和压缩公用经费开支,集中有限资金,优先保障新校区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方法

根据学校年度发展计划和任务,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实际财力,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几上几下的方法进行编制,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院部、处室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且须明确兼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及借款与报账工作;

(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事权发生变化,需调增预算的,必须专题报告并经财务及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定,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执行。其中大额预算的增加,须按程序报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校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独立核算单位领用税务发票除外)。

第十七条学杂费收入是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学杂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收取,开学两周内为规定的收费日期。收费日期过后,有奖学金的学生,一个月内缴清学费、住宿费者,发放全年奖学金;超过一个月但在二个月之内缴清学费、住宿费者,发放半年奖学金;两月后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不发放奖学金。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后复学、留级等,按实际就读年级和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学生缴纳学杂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者,一年按10个月,根据其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者算一个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收费根据其实际发生情况计算退费。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暂缓发放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预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部门经费结余留用,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预算内经费根据开支范围和金额大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四级审批;机动经费和预算外支出必须从严控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开支时,一律逐级上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四章 教学经费与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经费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和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教学四项经费(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改立项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等。教学经费分日常教学经费和专项教学经费进行管理。

日常教学经费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实习经费、实验室运行费、实验室开放和大修经费、日常体育维持费、体育活动经费等。

专项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改课题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预算将教学经费投入作为优先保证的重点,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教学四项经费不低于学费收入的30%。

第二十七条 教学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的经费预算和省级及以上专项拨款。教学经费由学校以经费预算形式下达,日常教学经费由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专项教学经费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学经费审批权限按《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指由政府、企业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按财务规定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可支付适量的劳务费用,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基本建设与维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概算、预算、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报批、立项、设计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项目的预算、施工、验收、结算初审等工作;计财处负责制定基建、维修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参与大型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按《合同》和审批程序支付基建、维修款项;审计处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经费结算初审的复核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维修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党委会或校务会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维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招投标制度,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计财处凭批准的项目预算和签定的正式施工合同,根据工程进度和齐全的付款手续,分期分批付款。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造价不低于5%预留质量保证金,然后按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分批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维修项目,采取定额包干、指标控制的管理办法。学校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编制详细预算,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按照不同的额度分别报有关校领导审批。要求维修保证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十七条维修工程开支的民工工资、运输费等,为那项工程服务,就列入那项工程费,不单独列报。正常的小修小补项目,实行经费指标控制,一般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学生宿舍维修由学生处按学校规定实施。

第六章固定资产与存货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学校应全面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账、卡、物三相符的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表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条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设备、图书、房屋等固定资产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即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分别由设备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统一管理。同时各院部、处室、独立核算单位等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自分别设立实物明细账,负责日常的具体登账业务。每年年底须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并将当年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明细账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汇总。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将详细情况列表,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财处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进行有关的账务调整。

第四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要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和调换固定资产,特别是电视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固定资产,更要严加管理,防止公物私化。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报损、报废和转让等管理细则,以及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四条 各种耗材由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由部门自行采购;各类劳保用品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分季度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年度预算由部门自行采购。批量购入,金额较大的,要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各使用和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严格验收入库和领用制度,入库物资验收后填写入库验收单,计财处凭发票和物资验收单报销。

第四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凭部门领导签字的领用单才能发放物资。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月末和年底的清查工作,对于盘亏、盘盈、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计划财务处财务管理科定期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清仓利库,防止材料积压、损耗,节约材料,避免占用资金。

第七章 结余与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又包括非专项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四十九条学校结余,除部门经费和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计财处管理。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第五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管理原则

(一)各项专用基金应按用途和范围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项专用基金在资金进入财务账户后,方能使用,不得未到先用或未提先用;

(三)在安排支出时,要量入为出、计划使用,同时还应讲究使用效益,讲究节约,处理好支出与积累的关系,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章 结算办法与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记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务状况分析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财务资料;并使用教育、财政部门审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部门、个人报账必须遵守《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之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开支合理。

(一)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所有原始凭证均需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支;

(二)会计核算科凡发现有不合法凭证或手续不全的,应予退回凭证,不予报销;

(三)各单位、部门使用资金必须坚持先预算后使用,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费用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十四条财务结算方式

(一)学校内部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原则上须收付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特殊情况也可由付款方签字同意后,由收款方到财务部门办理;

(二)与外单位资金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办理,不用现金直接支付。其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单位的财务印章名称相符;

(三)报账金额3,000元以内的,报销时可直接支付现金;金额超过3,000元的,采用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第五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学校计财处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二)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财务部门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三)财务部门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经计财处处长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查库要填制查库单,作出查库记录,由计财处处长签字批准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第五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学校计财处银行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定期对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

(二)计财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果调节不符,应及时向计财处处长和会计主管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出纳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现金支票使用登记薄。制证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次制单,不允许出现跳号、断号等现象。

(四)出纳人员开据转账支票时应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对应记载事项填写,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盖章齐全,并如实填写用途,不允许授权支票领用人员或对方单位补记。同时,支票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五)办理转账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由审核人员审核该支票的金额、出票日期,印鉴以及用途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再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相应的收费票证,否则不予办理;

(六)办理电汇等支出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详细填写申请日期、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汇款或汇票的用途等内容,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七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计财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以及计财处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所有的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工作。

(三)计财处收费管理科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缴销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和伪造票据,不得出借、转让或代开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费管理科应设置专人对各类收费票证建立《票证购买、使用辅助账》,详细记录领用票证具体人员、数量及每册使用情况,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核对开出票证金额与账面收入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往来资金管理

(一)计财处必须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严格管理。学校各部门办理应收及暂付款业务必须如实填写专用的《借款单》,并由借款人、经办人签字。

(二)加强借出款管理,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中“预借款项”之规定。

(三)教职员工出差或物资采购等一般可提前三天借款,工作事项完成后应及时报账,逾期一个月未讫者,计划财务处从借款人次月工资中扣抵相应借款,直至扣完为止。

(四)因公外出借款,先由出差人或经办人填写借款单,认真填写出差人数、事由、地点及往返时间,属会议类的还应出具会议通知,或提供财务审验借款金额的其他原始依据,然后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到财务部门划定经费计划指标,核实所借金额,再办理借款。

(五)采购大宗物资、订购设备(含行政教学等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零星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货物验收合格,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财务结算,一律不借现金。

(六)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应收及暂付款,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账,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

(七)计财处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清查。计财处领导应督促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对于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十九条读研读博费用由个人先行垫支,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报销管理办法一次办理结算。

第九章财务交接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重要经济合同、移交清册、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资料。

第六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六十二条会计交接的内容包括:财务部门的公章、公物、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待办事项等。

第六十三条会计人员移交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金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金额和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和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第六十四条会计人员移交时,移交人按上述内容造具移交清册,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及移交清册的页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一式三份,交接双方人员和监交人员均在移交清册上签字,视为移交完毕。办理交接时,应有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人员同时在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行政领导人员监交。

第六十五条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要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应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做到制度化、条理化,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不得随意堆放、散失、毁损。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上年会计档案资料于次年转入档案馆。

第六十九条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监销。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内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经费,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二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我校对财务制度的执行实行经济责任制,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一级管一级”,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对于私设“小金库”、各种票据弄虚作假行为和因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从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包括教学院部、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等)。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于2008年元月制定,以湖工大财字〔2008〕1号文件发布实施,2011年7月修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